受理類型(當事人權利行使類別):
第一類: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傳輸電子檔。
第二類:個人資料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限制處理及利用(發生爭議、不合法待釐清前暫時停止處理及利用)、反對特定用途、可攜帶至其他組織。
受理方式:傳真、電子郵件或本人親自至本校辦理。
受理單位對於當事人權利行使之「請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拒絕。
當事人權利行使時若親自出席應出示或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身分證、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驗畢歸還。
當事人權利行使時若是透過電子郵件時,應由受理人員以適當方式詢問及核對個資欄位,以確認個資當事人始可受理申請作業。
受理部門應指派人員辦理當事人權利行使作業。
各受理單位於接受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後:
若屬第一類權利請求,應提交所屬單位主管審查及核准。
若屬第二類權利請求時,交由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審查並由執行秘書核准。
受理單位拒絕申請人或作業處理完成時,應留存當事人權利行使相關文件並回報執行秘書。
處裡期限:
受理當事人第一類權利請求時,受理單位應於收到當事人請求後15日內,為接受及拒絕之決定;依作業之需要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並應將其原因(延長或拒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受理當事人第二類權利請求時,受理單位應於收到當事人請求後30日內,為接受及拒絕之決定;依作業之需要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30日,並應將其原因(延長或拒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